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质监罚字〔2016〕012号
发布日期:2016-11-16信息来源:市质监局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株)质监罚字〔2016〕012号
当事人:株洲钻石气体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编号:4302000000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郭** 性别:女 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 性别:男 职务:总经理
地址(住址):株洲市荷塘区永红村**** 电话:1370733****
违法事实:你(单位)在气瓶充装过程中未按规定粘贴充装标签,另有35瓶无充装的二氧化碳是非自有产权气瓶,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不齐,其中氧气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存在作假。
主要证据: 现场检查笔录(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气瓶充装许可证》(复印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充装前检查记录(复印件)调查笔录(原件)
你(单位)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属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元),上缴国库。
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建行城南支行)帐号:4300150206205000445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三个月内依法向天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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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16日
责任编辑:市质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