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备案、检定工作程序

发布日期:2017-04-14信息来源:株洲市质监局

一、依据

    《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落实停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决定的通知》(湘质监发〔201727)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湘财综〔201716号)。

二、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规定,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4个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

三、程序

  ㈠申请

  1.使用实施强制检定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单位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质监部门申请周期检定。

  2.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市(州)、县级质监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或首轮强检。

  3.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⑴自我声明(见附件1)。

  ⑵提供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者《营业执照》。

  ⑶提供《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备案申请表》(含纸质和电子文件,格式见附件2)。同一制造厂相同型号规格不同产品编号的批量强检计量器具可附产品编号,减少申请书页数。

  ⑷申请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时,使用单位必须提供上一周期的检定证书封面复印件。

  ㈡审核

  ⒈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应有相应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和《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且与《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计量标准器”和“主要配套设备”一一对应。“两证”均在有效期内,若超过有效期的,其计量器具不能按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备案。

  ⒉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应有相应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且与《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计量标准器”和“主要配套设备”一一对应。考核证书在有效期内,若超过有效期的,其计量器具不能按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备案。

  3. 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和环境监测4个方面,且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根据《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强检形式及强检适用范围表》中的用途界定是否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范围(见附件3)。

  4. 如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无法证明计量器具用途的,则应提供以下材料:

  ⑴“贸易结算”,应提供该计量器具用于贸易结算的佐证材料,如贸易结算发票等复印件;

  ⑵“安全防护”,应提供该计量器具用于安全防护的佐证材料,如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等复印件;

  ⑶“医疗卫生”,应提供该计量器具用于医疗卫生的佐证材料,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复印件;

  ⑷“环境监测”,应提供该计量器具用于环境监测的佐证材料,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监测数据等复印件。

  5. 备案机构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当地计量检定机构能检定的,指定申请单位到当地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建议申请单位到申请表中推荐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6.申请材料都应当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不接受代理机构申请。

  ㈢备案

  申请表审核完成后,加盖审核机构印章,申请单位留存一份,备案单位存档一份,计量检定机构存档一份。

四、监督管理

  计量检定机构每月向备案机构报送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信息,备案机构应当核查备案申请和检定结果,对未按规定接受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的依法查处。

  

 

附件1: 自我声明

附件2:备案、检定申请表

附件3: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强检形式及强检适用范围表

附件4: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落实停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决定的通知(湘质监发[2017]27号)

责任编辑:市质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