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质监罚字〔2017〕032号

发布日期:2018-01-17信息来源:株洲市质监局

当事人:湖南锦波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18428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谢**

地址(住址):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北路延伸段栗雨工业园** 

违法事实:你公司2017828日生产的“麦波”盐切花生酥、“麦波”三色盒经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抽检,判定“麦波”盐切花生酥“净含量标注” 不合格, 判定“麦波”三色盒“净含量” 不合格。而你公司已将当天生产的该批次产品配送到门店销售。

主要证据: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抽查报告》(2017-SSC23332017-SSC2334)、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配送单

你(单位)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属违法行为。

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处罚款人民币1040元整。

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建行城南支行)帐号:4300150206205000445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三个月内依法向天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责任编辑:市质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