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质监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8-01-15信息来源:

机关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高新分局: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机关,维护我局规范性文件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2号)、《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审查工作的通知》(株政办函[2017]35号),我局对2008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由本局起草的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名义发文的、或者由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根据《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株政发〔2017〕15号),结合我局情况,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1、清理结果见附件:株洲市质监局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

    2、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决定公布前连续计算;

    3、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并公布;

    4、宣布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5、超过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和未进行“三统一”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规范性文件起草、执行部门要密切关注现行规范性文件效力,对情况变化需要修改、重新公布、宣布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处理,以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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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月15日

 

株洲市质监局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

 

责任编辑:市质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