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质监罚字〔2017〕016号
发布日期:2018-01-09信息来源: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株)质监罚字〔2017〕016号
当事人:芦淞区陈思建材批发部
证件名称:营业执照
证件号码:9243020MA4LAN****
地址(住址):芦淞区龙泉居委会刘海组***私宅
违法事实:2017年7月14日,我局对芦淞区陈思建材批发部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批发部水泥灌装点正在生产,灌装分包复合硅酸盐水泥。其包装上有部分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经查,该批发部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主要证据: 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2、检验报告3、现场检查笔录4、检验结果通知书5、现场照片6、委托函7、不合格品处理报告8、调查笔录
你(单位)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无证生产复合硅酸盐水泥;2、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上缴国库。
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建行城南支行)帐号:4300150206205000445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三个月内依法向天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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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9日
责任编辑:市质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