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质监罚字〔2017〕028号

发布日期:2018-01-09信息来源:市质监局

(株)质监罚字〔2017028

 

当事人:醴陵市阳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证件名称营业执照  

证件号码:9143028155071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少*  性别:  职务: /

地址(住址):醴陵市茶山镇转步村正冲组**                                

违法事实2017517日,我局根据省局监督抽检计划对醴陵市阳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型号为BVVB300/500W2*4mm ㎡的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绝缘护套电缆进行了抽样送检。所抽样品经株洲市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其护套厚度不符合接B/18734.2-2016标准,被判为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4200元。

主要证据: 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2、检验报告;3现场检查笔录4不合格产品处理报告;5、调查笔录

你(单位)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属违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生产不合格产品;2、处罚款人民币肆仟贰佰元整,上缴国库。

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建行城南支行)帐号:4300150206205000445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三个月内依法向天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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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市质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