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我所强制检定计量器具送检和预约现场检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3-08信息来源:市质监局

关于明确我所强制检定计量器具

送检和预约现场检定工作的通知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我所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委托送检工作,我所将窗口送检设备申请强制检定的有关注意事项明确如下:

 1我所办理强检审核、接受送检和现场检定预约、完检取样设有专人负责,强检业务的送检业务须先到我所计量器具收发窗口办理审核手续,强检业务的现场检定预约须先到我所副所长办公室(608室)办理审核手续。

2、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由我所收发室统一归口受理送检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申请、办理送检和完检取样手续,请各送检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与我所收发室专人接洽手续的办理。我所不受理生产商、代理商、维护单位等其他单位的强制检定申请、办理送检和完检取样。

3、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申请检定前,各使用单位需登记造册,报当地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凭备案登记表来我所办理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委托送检业务。

4、申请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免费检定的客户,送检和预约现场检定时须提供强制检定免征自我申明表、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当地行政计量部门提供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备案表。

5申请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时,使用单位必须提供上一周期的检定证书封面复印件。

6、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应有相应的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且与《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计量标准器主要配套设备一一对应;考核证书在有效期内,若超过有效期的,其计量器具不能按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备案。

7、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和环境监测 4 个方面,且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根据《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强检形式及强检适用范围表》中的用途界定是否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范围(见附件3)。如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无法证明计量器具用途的,则应提供以下材料:

1)“贸易结算”,应提供该计量器具用于贸易结算的佐证材料,如贸易结算发票等复印件;

2)“安全防护”,应提供该计量器具用于安全防护的佐证材料,如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等复印件;

3)“医疗卫生”,应提供该计量器具用于医疗卫生的佐证材料,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复印件;

4)“环境监测”,应提供该计量器具用于环境监测的佐证材料,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监测数据等复印件。

8、上述计量器具在有效期内对测量数据产生疑问的、或经过维修后再行使用的,在使用前应立即申请重新检定。

9、客户凭我所加盖 “强检器具收发章”的《计量器具检定/校准/检测委托单》和我所《计量器具现场检定作业单》附加盖“强检器具确认章”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备案表,到我所收发窗口领取强检器具和强检证书;如丢失凭证,请客户准备好加盖单位公章的遗失证明和取件人证件方可办理领取手续。

10、为便于检定工作的安排,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自我所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定并出具计量器具检定证书(特殊情况除外)。

11、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工作不接受加急申请,建议所有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在有效期到期前1个月预约检定时间。

 

强检送检审核窗口电话:0731-28687857

强检现场检定审核电话:0731-28687856

 

 

株洲市计量测试检定所

201836

 

责任编辑:市质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