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质监罚字〔2018〕002号
发布日期:2018-06-08信息来源:市质监局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株)质监罚字〔2018〕002号
当事人:石峰区明峰加油站有限公司
证件名称:营业执照
证件号码:91430204760723****
地址(住址):株洲市石峰区建设北路1034号
违法事实:2018年2月6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根据省局《关于开展春节期间计量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对株洲市石峰区明峰加油站3号加油机6号加油枪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加油机检定周期的有效期为2017年7月24日,且超检定周期后继续加油267034.05元。
主要证据: 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照片、调查笔录
你(单位)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项的规定: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属违规行为。
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使用未经周期检定的加油机;2、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
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建行城南支行)帐号:4300150206205000445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三个月内依法向天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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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2日
责任编辑:市质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