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质监罚字〔2018〕003号
发布日期:2018-06-08信息来源:市质监局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株)质监罚字〔2018〕003号
当事人:唐干勇水泥灌装厂
证件名称:身份证
证件号码:43290219551027****
地址(住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零陵路***号
违法事实:2018年1月16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株洲市荷塘区明照乡桐子坪村唐干勇水泥灌装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厂在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加工包装“湘凝”牌复合硅酸盐水泥,货值金额10850元。
主要证据: 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照片、调查笔录
你(单位)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属违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处货值金额10850元两倍的罚款计贰万壹仟柒佰元整(21700元);3、没收“湘凝”牌水泥包装袋12800个,予以销毁。
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建行城南支行)帐号:4300150206205000445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三个月内依法向天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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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2日
责任编辑:市质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