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质监罚字〔2018〕011号

发布日期:2018-06-08信息来源:市质监局

(株)质监罚字〔2018011

 

当事人:株洲市芦淞区刘罗哥秤店  

营业执照编号:92430203MA4LLTYW5A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性别: 电话1380733****

证件名称:身份证  证件号码:43250319670602****          

地址(住址):株洲市芦淞区龙泉村新铺子组73号                                

违法事实2018312日上午11时,株洲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支队行政执法人员杨林、徐大华根据群众的举报,在对株洲市芦淞区刘罗哥秤店进行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店售卖的浙江宇阳衡器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子计价秤可以进行人为作弊操作。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该店主要经营五金电器、秤零售及批发和维修服务,截止执法人员查获时,共贩进此种可人为作弊电子计价秤11台,售出数量为零。

主要证据: 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照片、调查笔录

你(单位)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合格的电子计价秤;2、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建行城南支行)帐号:4300150206205000445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三个月内依法向天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8356365体育在线

2018514

责任编辑:市质监局